一、复试资格
推荐免试复试名单:
考古文博学院2026年推荐免试硕士复试名单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专业名称 |
1 |
邹雪芹 |
3605022004******2X |
文物 |
2 |
王欣 |
6228262004******61 |
文物 |
二、复试资格审查
请各位考生复试前一天将以下扫描电子版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学院指定邮箱。纸质材料复试当天提交给学院。复试结束后,学院汇总录取考生相关审核材料保存备查。
(一)《景德镇陶瓷大学接收硕士推免生申请表》(附件1)、《景德镇陶瓷大学研究生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
(三)获奖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及参加各种学术科研活动等体现自身能力或学术水平的材料复印件。
材料命名及提交方式:
各材料按以下方式命名:姓名+材料名称+专业
例材料1命名:王二+《景德镇陶瓷大学接收硕士推免生申请表》+文物
提交方式:请考生于复试前至少1天将审核材料按要求扫描,并完成统一命名,压缩打包发送至wbzs@jcu.edu.cn。
三、复试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复试方式
现场复试。
(二)复试时间
2025年9月28日上午10:00。
(三)复试安排
候考室:景德镇陶瓷大学新厂校区逸夫楼202。请考生提前15分钟达到候考室。
(四)复试内容及形式
复试考察内容参照《景德镇陶瓷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复试课目。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类型 |
专业能力 |
综合能力 |
1451 |
文物 |
专硕 |
专业问答(每人1题,随机抽题) |
综合素质(每人1题,随机抽题) |
听力及口语(每人1题,随机抽题) |
1.同专业执行统一的复试内容与形式。
2.专业能力:按各学位点复试科目,考生面试现场随机抽取题目作答,满分为100分。
3.综合能力:主要包括综合素质考核、听力及口语能力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生面试现场随机抽取题目作答。
4.专业能力成绩、综合能力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任何一项无故未参加者,不予录取。
5.面试时间一般每生20分钟左右,面试全程录音录像。
(五)成绩构成
专业能力成绩=专业能力成绩*100%
综合能力成绩=综合素质成绩*70%+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30%
(六)录取要求及原则
1.录取总成绩计算公式:
专业能力成绩=专业能力成绩*100%
综合能力成绩=综合素质成绩*70%+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30%
总成绩=专业能力成绩*70%+综合能力成绩*30%
2.各专业按考生总成绩分别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实际指标数确定拟录取名单(若总成绩相同,则按照推免综合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序在前)。
3.拟录取的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1)已被学院接收的推免生,如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2)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指第七、八学期)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科目;
(3)新生入学报到前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4)政审不合格者;
(5)考试作弊或违法违纪受处分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者;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4.录取类别
硕士研究生的录取类别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1)定向就业:指考生已有或确定了工作单位,且须由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能录取为定向就业研究生。
(2)非定向就业:入学前考生需持调档函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或入学报到时提交人事档案。
(3)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七)体检
按照教育部相关体检文件要求,复试前自行至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于复试当天将体检表提交至学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考生及时与学院联系。
(八)监督及投诉
1.硕士研究生复试全过程接受校纪委的监督。研究生招生咨询电话0798-8463033,受理考生投诉和申诉邮箱:yjszs@jcu.edu.cn。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对违规行为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复试工作中营私舞弊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2.学院联系方式
院系所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 |
考古文博学院 |
詹老师 |
15207986793 |
wbzs@jcu.edu.cn |
3.考生应遵章守纪、诚信考试。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其他未尽事项,复试期间另行通知。